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在新沂市时集镇时集街农贸市场大棚内,朱某某与王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持砖头去砸朱某某,朱某某用手去推王某某手中的砖头,该砖头砸在王某某的面部。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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