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8〕4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在深圳市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园东门口网约**约车的司机朱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因乘车地点不清楚发生争执,在被害人李某某准备上车的时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下车用手击打其头部,双方发生殴斗,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某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朱某某亦被打成轻微伤。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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