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被害人涂某某是老乡关系。2020年9月6日19时许,朱某某和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打斗中,朱某某使用拳头将涂某某的鼻子打伤。涂某某随即报警。朱某某知道涂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现场将朱某某抓获。经鉴定,涂某某两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赔偿涂某某八万元人民币,获得对方谅解,涂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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