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4********,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邻居被害人周某某因地里白菜被盗一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期间朱某某与周某某相互撕扯头发导致一同摔倒,周某某仰面朝天倒在地上,朱某某趁机用右脚膝盖跪击周某某胸口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右胸第6肋骨,左胸第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20000元整,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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