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时许,辰溪县**镇**村村民朱某甲驾驶一辆吉*开头的小车途经**镇***村***院子时,***村值守人员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地车辆不许通过为由,朱某甲只能将车停在***院子小路边。次日14时许,朱某甲与其哥哥朱某乙、朱某丙三兄弟等人前往***院子防疫检测点,准备驾驶停放在此处的小车离开时,被该村二三十余人围住。***村民要求朱某甲对道路进行消毒后才能离开,因朱某甲不同意,***村民扬言将车轮胎的气放了,双方遂发生了冲突,朱某丙、朱某丁被***村民殴打。朱某甲见状从其车后备箱取出一根钢管对着打人的肖某某的肩膀和背部打了几钢管,肖某甲见状将朱某甲抱住,二人跌至路边田里,钢管亦被抢走。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对着朱某甲拳打脚踢直至其不能动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其哥朱某戊在自家鱼塘边劳作时听侄子朱某己说朱某甲在***村院子被人打晕在田里,遂驾车一同赶往***院子,朱某某、朱某己还各自准备菜刀一把。朱某某等人到现场后,看见朱某甲躺在车路边的田里,***院子数十人站在马路上,朱某某问是谁打了其侄子?肖某丙说是他打的。朱某某遂抽出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肖某丙的头部、背部连砍数刀。后菜刀被群众抢走。经鉴定,肖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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