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3时45分许,被害人朱某乙到庙岭镇长林朱村委会找现任**、某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为2010年某某某断其农庄的电一事索要赔偿,在场的还有朱某丙、田某某、胡学均等人。朱某丙因占地纠纷与朱某乙发生口角,朝对方脸上打了一巴掌,二人进而相互扭打,被朱某甲拉扯开。后朱某乙在跟朱某甲理论时,朱某甲为挣脱朱某乙的拉扯,手推朱某乙致其跌倒在地,腰部受伤。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乙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4月4日,朱某乙与朱某甲在庙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了赔偿协议,朱某乙签订了刑事谅解书、息诉罢访承诺书。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被传唤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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