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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文盲,案发前系福州市马尾区**售楼部油漆工,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建峰,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应某某在**售楼部内,因样板房卫生间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对骂后,朱某某用随身带的装满水的塑料水壶砸中应某某的鼻子,造成应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日,经马尾区马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应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应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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