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7日、7月23日分别将本案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8月20日重报至本院。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1日9时许,朱某某在高邮市**镇**村**组乔某某田地里拦住乔某某,向乔某某讨要其父亲之前被乔某某撞伤而协议约定的剩余赔偿款8000元,乔某某称没有钱归还并推开拦住他的朱某某时,双方发生争执,乔某某先动手打朱某某,朱某某也用拳头打乔某某致乔某某左侧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