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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20年7月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在仙居县朱溪镇朱二村37号家门口因嫌隔壁邻居项某某讲话声音太吵与项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打了项某某一巴掌,继而双方发生搓打,致使项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项某某因外伤致左示指中节指粉碎性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调解,项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行为已经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二级案件,朱某甲已近七十岁年龄,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目前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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