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院**楼**号,现住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里**号院**号楼**号与被害人门某某共同吃饭饮酒,酒后故意殴打门某某,并用剪刀划割门某某身体,致门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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