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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住攀枝花市西区**菜市场**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9时许,朱某某、王某某经人邀请在西区巴关河“青青家常菜”餐馆同桌吃饭。期间,两人饮酒后发生口角,朱某某拿起一只啤酒瓶扔砸王某某,后两人用拳头、餐具等打砸对方。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先后到医院就诊。

2020年2月14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身体所受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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