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执行;2019年9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执行;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张润洲,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4时许,朱某甲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水眼寨村朱某乙儿子结婚的房子里帮忙时,和同村的朱某丙因开玩笑不当发生打闹,期间朱某甲从朱某丙肚子上打了两拳。2018年7月5日早上六点多,朱某丙腹痛难忍,其妻与邻居朱某丁将其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并于当天上午对其进行脾脏切除手术。
2018年9月10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8]1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朱某丙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2018年9月4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朱某甲,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丙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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