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6********,文盲,个体**,住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4日17时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出租车在百色市右江区**路**路**100米右侧路边处等客拉客期间,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及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因抢乘客问题发生争执拉扯,拉扯过程中,杨某甲将李某某摔倒在地后,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朱某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殴打致伤,李某某动手还手将杨某甲面部及脖子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甲的伤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朱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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