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发现妻子杨某某在微信上与人偷情的照片,于是其就伙同一名叫“小鸡”的男子(朱某某在微信群里认识的网友,在逃)来到惠阳区**街道办**街**号**商店,当时见到受害人赖某某就很气愤,朱某某与“小鸡”两人用拳脚殴打赖某某的身体,殴打完后就离开现场。经鉴定,受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打人行为,被不起诉人一方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赖某某自愿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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