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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9日14时许,受害人廖某某与冯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工地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发现其老婆冯某某与廖某某发生冲突后,其用钢管对廖某某的头部砸了一棒。经鉴定,廖某某构成轻伤。

2019年12月12日,冯某某与受害人廖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冯某某赔偿廖某某七万元,廖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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