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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朱新生)(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新生朱某某,男,1955年81955年**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55********08142015,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南苑别墅小区**五巷**E区****26-0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新生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新生朱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南苑别墅小区西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根董某某发生口角,后朱新生朱某某将董根董某某推打倒地,至其骶4、骶5椎体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根董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朱新生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新生朱某某与被害人董根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董根董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000元,董根董某某对朱新生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新生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新生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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