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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杀人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渭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9日18时许,渭源县**镇***村***社村民张某某与妻子苏某某在会川镇新加油站对面的地里干活,期间,朱某某路过该块农田。该块农田系2017年张某某与朱某某儿子辛某某签订协议所置换的农田,但朱某某不同意张某某家使用该农田,随即朱某某与苏某某便因农田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进而相互谩骂。争执期间朱某某在地上捡起石头扔打苏某某。随后,朱某某回到自己住所,取了半饮料瓶汽油(经鉴定绿色饮料瓶和苏某某当天拿的遮挡头部的衣服上均有汽油残留物成分)和两盒火柴,返回该农田找苏某某继续谩骂。在此过程中,朱某某拧开装汽油的瓶盖子,隔着农田里的铁丝隔离网将汽油先后两次泼洒在苏某某头上以及当天用来遮挡头部的衣服上。接着,朱某某将瓶中剩余的汽油浇在自己的头上和衣服上,然后朱某某把瓶子扔在地,从衣服口袋中拿出已准备好的火柴试图点燃自己衣服与苏某某同归于尽,但因天气原因未能点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渭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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