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前妻胡某某发短视频的事,认为可能影响两人三个未成年子女,要求删除未果,于是心怀不满,于2020年2月9日8时许,驾车从临沂至日照市岚山区**小区,(疫情期间)后携带一把柴刀翻墙进入该小区,敲门进入胡某某父母居住的34号楼东单元501室,对室内电视、空调、养鱼缸等物品进行打砸。后又对停放在34号楼附近三辆机动车(一辆系其前岳父的,另两辆系其他住户的,价值经鉴定共计1300元,)前后挡风玻璃进行了打砸。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9200元。
2020年5月20日,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车损800元人民币,7月7日朱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某车损600元,后朱某某之父亲朱某甲赔偿胡某某35000元,三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朱某某的责任。同日,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朱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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