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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1********,汉族,大学文化,德庄火锅南通区域经理,中共党员,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都会**幢**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十多年、知晓他胆小怕事的弱点及掌握的王某某把柄,先后2次冒充他人以威胁方式向王某某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使用微信名为“大傻帽”的微信(微信号fuyua********)添加了王某某,以要将王某某嫖娼事情告诉其家人,要挟王某某给其转账5000元。2018年8月3日,王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大傻帽”联系王某某,以要将王某某在富源美容美发店充值几万元消费卡的事情告诉他妻子,要挟王某某给其转账2000元,王某某不以为然。后朱某某用“大傻帽”微信添加了王某某妻子徐某某微信。2018年9月5日,王某某害怕其妻知道此事,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退赃款人民币5500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手机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注册信息及账单明细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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