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怀疑前妻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2月5日上午,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电话邀约穆某某和甘某某二人前往多营镇帮自已带路、“扎起”,并携带两把砍刀、一把匕首驾驶川TQ****轿车前往多营镇别克4s店,因李某某阻止砍刀和匕首未带下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独自进入别克4s店找到高某某后,乘坐穆某某驾驶川TV****出租车将被害人高某某带至多营镇金仓中路偏僻路段,在出租车内,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前一天准备的竹质锐器并语言威胁被害人高某某。高某某怕受到伤害提议用钱进行补偿,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高某某人民币10500元。

2019年12月5日民警在雨城区**镇**村住宅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退还了被害人高某某10500元,赔偿2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