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沭阳县**区**小区**幢**单元**室,住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号**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丽,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 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查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以举报被害人支某某投标文书有瑕疵,意图取消支某某的苗圃项目中标资格为要挟,敲诈勒索支某某30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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