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德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 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15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份,朱某某以发现高某某与其前妻许某某相好为由,隐瞒2013年朱某某已与许某某离婚的事实,采取语言恐吓、找人到高某某家滋事的方式敲诈勒索高某某1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10万元人民币是被害人高某某主动交付还是因被敲诈勒索而交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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