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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19〕14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冀州市**村人,住冀州市**小区**室,个体经营者,无前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底,被害人孟某某谎称自己离异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发展为情侣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朱某某怀孕。朱某某得知孟某某隐瞒其未离异的情况下同孟某某分手,但两人就如何解决朱某某怀孕问题未达成共识。2019年4月5日,朱某某通过朋友李某某和孟某某约好时间、地点商谈此事。2019年4月6日15时左右,孟某某和 在衡水市桃城区**门店三楼见面,随后朱某某和张某某也赶到,朱某某上楼前将一楼的用钥匙将卷帘门锁上,朱某某见到孟某某后就用包、手脚对孟某某进行打骂,李某某、张某某将朱某某拦下并将其劝至二楼。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在三楼继续商谈如何解决朱某某怀孕问题,在商谈过程中孟某某表示自己不会离婚,可以给朱某某补偿但是现在没有钱。张某某将孟某某之意转达给朱某某,朱某某给张某某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协议让张某某给孟某某,孟某某看过协议后未签字。随后,朱某某来到三楼和孟某某商谈,朱某某从包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放在桌子上,商谈中孟某某坚称自己现在没有钱,朱某某颇感气愤,用刀子扎向孟某某的上半身,李某某、张某某两人将朱某某的刀子抢走,并将朱某某劝回到座位上。朱某某继续和孟某某进行商谈,朱某某提出让孟某某和其一起去打掉孩子,孟某某称没有钱,朱某某起身随手拿起一烟灰缸砸向孟某某,烟灰缸将桌子上的玻璃砸碎,接着朱某某又拿起破碎的玻璃砸向孟某某致其右小腿受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因外伤致右小腿皮肤裂伤,长2CM,为轻微伤)。后朱某某坐在椅子上将三楼唯一的门口堵住不让孟某某离开,孟某某无奈答应朱某某今天先给其5万元并被迫签订了一份补偿朱某某10万元的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孟某某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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