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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程度,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江西省樟树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罗湖区**大厦**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3日,朱某某介绍杨某某向李某甲借钱人民币65万元。李某甲要求杨某某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后将65万元分两次转账给杨某某,然后立即转走9.5万元砍头息到吕某某账户。2017年8月10曰,为偿还吴某某的债务,杨某某在吴某某的要求下再次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李某甲让杨某某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后转账20万到杨某某的账户内,立即转回4万元的砍头息到刘某某账号。2017年9月6日,李某甲将杨某某叫到一公司内,以查封房产威胁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给杨某某的银行卡做170万的虚假流水。后由于杨某某的不配合而未果。2017年10月21日晚7时左右,朱某某、黄某某 (李某甲妻子)、张某某、在逃男子李某乙、赵某某等人从杨某某家楼下将杨某某带到罗湖**酒楼一包房内,众人逼杨某某还钱,否则不让杨离开。朱某某、黄某某让杨某某交出手机,打开网银当众做了 40万的假流水。然后,朱某某与黄某某就要杨某某归还125万元的债务(欠李某甲的85万加假流水的40万)。杨某某无能力偿还。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开后,张某某、李某乙将杨某某带到楼下车内,其他人坐在另一辆车内,凌晨3、4点驾车到**体育馆路边,一直呆在车内,不让杨某某离开。2017年10月22日下午4、5点,张某某、李某乙将杨带到李某甲公司。李某甲安排张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等人看守杨某某,不让杨离开。2017年10月23日中午,朱某某、黄某某逼杨某某还钱,要杨某某申请网贷。杨某某称征信不好没法网贷。朱某某与黄某某便要杨配合去控制**家园**楼**座**房。杨某某拒绝。2017年10月24日上午,朱某某、黄某某再次要杨某某配合去控制**家园**楼**座**房。最后杨某某以退保险来还钱的理由离开现场。

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4月17日,民警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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