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硕士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天台市**街道**路**号。2019年9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来荣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药业)副总经理郑某某、安环部副经理梁某某(均另案不起诉)商定将每年处置的生物素生产过程中蒸馏残渣危险废物数量,根据预正规处置的数量制作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安排生物素生产车间工人将其余蒸馏残渣危险废物存放在临时仓库。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公司生物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危险废物数量超出环评报告中可正规处置的数量,仍在公司原仓储负责人潘某某(另案不起诉)请示下同意将存放在临时仓库的蒸馏残渣危险废物以贴钱的形式委托给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起诉)非法处置。经查明: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7月,周某某3次从圣达药业拉走蒸馏残渣危险废物,转运至福建省福州市进行非法处置,累计约90余吨。另查明:2017年6月、2018年4月间,杨某某通过周某某2次从圣达药业拉走蒸馏残渣危险废物,合计约40吨,其中2018年4月,杨某某将20余吨蒸馏残渣危险废物拉至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村山坳冯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无证经营的防水涂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冯某某、胡家良将上述蒸馏残渣危险废物加工制作劣质防水涂料销往各地,造成环境污染。
经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固废检查报告:
浙江**有限公司生物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属废蒸馏残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归属为KW02医药废物,危险废物代码271-001-02,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9年5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朱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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