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豫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8********,汉族,中专文化,宿迁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原任宿迁城东污水处理厂工会主席),住宿迁市宿城区**新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因期限届满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东污水厂”)负责处理宿豫城区生活污水及宿迁高新区企业工业废水。2017年3月,城东污水厂厂长董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单位利益,明知殷某某(已判刑)不具备污泥处置资质及能力,仍将城东污水厂产生的未经处置的污泥交给殷某某处理,并先后同意殷某某以宿迁市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楚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成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城东污水厂签订污泥处置协议。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任城东污水厂工会主席。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厂长董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城东污水厂污泥转移外运签字工作。期间,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签字同意,殷某某雇佣陈某甲(已判刑)开渣土车将城东污水厂未经处置的污泥13车计260吨直接倾倒在宿豫区畜牧精品示范园原猪粪塘内。经南环公司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批污泥造成应急处置费即公司财产损失7.41万元。
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环公司)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案污泥为含有铬、铜、镍、铅、锌、砷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发破案、抓获经过、污泥处置协议、笔记本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单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同案关系人董某某、王某某、殷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体执行污泥外运签批工作,对污泥外运随意倾倒处置这一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在其分管期间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41万元,没有达到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所要求的30万元追诉标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宿迁市宿豫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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