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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四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等人经营的发黑作坊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未做防渗透措施的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渗排至外环境。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作坊废水收集池: 总铬0. 07 mg/L,车间北侧排水沟西段: 总镍0. 18 mg/L、总铬0. 17 mg/L; 车间北侧排水沟东段: 总镍0. 53 mg/L、总铜0. 16 mg/L、总铬0. 92 mg/L。后经再次鉴定,该作坊废水收集池内黑色淤泥状固体废物样品属于具有镍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现场采集点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主要污染物为铜、锌、镍、总铬、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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