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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四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81********,汉族,大专文化,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室。被不起诉朱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至9月初,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的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决定,将收集生产废水的沉淀池外接暴露于地上的管道,连接至一墙之隔的厕所下水道直接排放废水。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铜、镍、锌、铬等重金属,但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虽然违规排污,但未采用“暗管”等隐蔽排污的方式,且所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亦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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