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17年11月27日、2018年2月12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7年12月12日、2018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黄岛发电有限公司朱某甲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单位废旧高能胶体铅酸蓄电池41.14吨销售给无《危险废物收购许可证》的青岛**商贸公司的魏某甲等人,后由魏某甲通过朱某乙销售给河南省长葛市刘某某处,刘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上述废旧蓄电池拆解熔炼以牟利。
2015年12月份,**黄岛发电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已监视居住)等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非法处置**黄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淘汰的废旧铅酸胶体蓄电池。该在明知魏某甲、魏某乙、颜某某及侯某某、魏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41.14吨废旧胶体铅酸蓄电池卖给魏某甲等人。后由魏某乙联系朱某某,以每吨6000元价格转卖,以上九人随后将所得利益按照股份分配,魏某乙、魏某甲、侯某某、魏某丙分得现金13000-14000元,颜某某分得20000元左右,后朱某乙又以每吨6380元价格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最终以上41.14吨废旧蓄电池以每吨7000余元价格转手刘某某,刘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批废旧蓄电池拆解并熔炼后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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