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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2********,汉族,中专文化,南京**金属制品厂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佳园**幢**室。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一天晚上,南京**金属制品厂在经营过程中为应付环保检查及节约生产成本,刘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余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南京**金属制品厂库存危废电镀污泥进行非法处理。后余某某、朱某某在明知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不能私自处置的情况下,安排本厂工人将堆放在厂区危废仓库内的20余吨电镀污泥装载至刘某某找来的普通工程自卸车,由自卸车转运至刘某某事先联系好的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联勤路黄家洼附近废弃砂场内掩埋处理。2019年9月5日,经浦口区生态环境局、桥林街道组织对朱某某等人非法掩埋的电镀污泥进行挖掘称重,共计从案发现场挖掘电镀污泥泥土混合物72吨。经浦口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朱某某等人丢弃、掩埋的电镀污泥属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l7336-052-17(使用锌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锌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T。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户籍资料、被不起诉单位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回复、情况说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农业银行江北新区分行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书证;

2.同案犯刘某某、余某某,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后积极主动配合环保机关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主动对环境进行修复。经环评部门评估,朱某某等人的埋污行为未对地下水及周边土壤造成污染,经土壤置换可以使被污染土地达到正常使用,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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