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东乡区**镇**中路***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同案犯万某某得知乐安县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在招标,就想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谋求中标就联系了多家公司串标。并通过同案犯李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要其帮忙找二家公司参与该工程的联合投标。朱某某以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联合投标乐安县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其中江西****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该工程的中标金额为7615483.42元元。中标后,万某某将该工程的项目施工权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游某。
2018年4月初,同案犯游某得知**镇**中心幼儿园工程在招标,就想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参与投标,于是他找到曾木根等人出资28股参与,并由游某联系25家挂靠公司参与**镇**中心幼儿园工程投标,每家挂靠公司2000元的介绍信费用。游某找到朱某某要他找五家公司参与投标,并将五家公司的23万元投标保证金转至朱某某帐户。朱某某找了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公司均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安排建造师参与投标,其中参与投标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2266979.53元。游某等人中标后由游某招集参与串标的人在一起商量由谁承建,最后参与串标的陈某某出15.5个点30.8万元人民币买得承建核项目,参与串标的每家分得1.1万元人民币。曾某某占一股分得1.1万元人民币,游某从抚州联系的十五家公司中抽取3个点分得人民币6.8万余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其有认罪认罚情节,具有自首的情节和从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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