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6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豫NX8010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罗庄超限检查站前,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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