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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由长顺往广顺方向行驶,23时55分许,该车行驶至X962长广线(长顺至广顺)19公里加200米处时,该车正前端与同向前方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过时犯罪、初犯;在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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