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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办**街**组。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在西安市高陵区**街**街**饭店吃饭喝酒。次日上午9时50分许,朱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载着翟某某一家,在西安市高陵区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陵区**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封存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醇浓度为9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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