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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5********113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5年5月3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7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7月29日、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上旬的一天,赵某给石某(均已判决)打电话,要石某带人到石门县帮他教训人,约定报酬一万元。2017年7月14日,石某联系到“小鬼”,两人前往石门县城与赵某见面。后赵某租车带石某和“小鬼”前往石门县**街道办**村马某某房屋前,告知要教训的就是被害人马某某,但因当天周围人多便离开。次日18时许,石某和“小鬼”携带管杀并搭乘赵某所租的比亚迪车辆到了马某某屋前。石某和“小鬼”看见马某某在屋前给车加水,两人下车冲向马某某用刀砍马某某左右手及背部几刀后逃离现场。事后赵某付石某报酬七千元。经法医鉴定,马某某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1月23日,民警将赵瑞某抓获归案,并对赵某进行审讯,赵某供述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赵瑞要砍被害人马某某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住址与照片提供给赵瑞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朱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某某参与了赵某寻衅滋事的过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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