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房,现住广西田阳区**镇**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田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田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田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6日与唐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并案。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田阳区那坡镇那吉路段**厂附近的非法洗矿场务工,同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韦某丙、梁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铝土矿运到该洗矿场,由不起诉人朱某某指挥过磅、卸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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