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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03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石门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某某在石门电信办理了网络宽带,因网络多次故障,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上门维修后仍得不到解决,2017年12月13日9时许,周某某来到石门县电信公司找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理论,两人遂发生争吵,周某某因朱某某骂其是“脑膜炎”,先动手推打朱某某的脖子,朱某某随即又骂周某某是”脑膜炎“,周某某随即上前抓住朱某某衣领,两人扭打在一起,周某某用额头撞击朱某某鼻子,导致朱某某鼻子流血。朱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鼻子,致使周某某鼻子受伤。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与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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