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务农,群众,现住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谷某某手里以4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耒阳市**镇**村正木造山上的杉树,后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树木全部砍伐。经鉴定:砍伐林地总面积为4亩,树种为杉木,总计被砍伐树木有145株,蓄积17.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缴纳了林木补植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耒阳市林业局证明、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种成本意见、结算收据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罗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缴纳了林木补植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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