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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暂住山东省**市**新村**-*-***户(户籍地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号),无业。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受害人于某某签订了一份“网站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于某某将其名下的一个网站www.*******.com、三个域名:www.******.com、www.******.com、www.*********.com转让给朱某某。后于某某将转移变更网站、域名的相关材料交给朱某某操作,朱某某在转移变更网址、域名的过程中私自将域名“*******.com”转移变更至自己名下,且拒不归还。经鉴定,该域名的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整。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认定的域名*******.com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取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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