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大竹***茶业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30日成立),住所:大竹县白坝乡**村*组,系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案由大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大竹***茶业专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叶某甲、廖某某、叶某乙承包大竹县**乡**村5组位于**岩、**厂后、**院子后、**山面积约603亩的山林用于开垦种植优质茶叶。2017年11月30日,大竹***茶业登记成立,叶某甲、廖某某、叶某乙三人以承包的山林入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叶某乙之子)为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在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山林开垦栽种茶业并办理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为了扩大白茶栽种规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告知叶某甲称咨询相关部门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叶某甲代表合作社联系龚某某,对承包范围内位于原大竹县**乡**村**组小地名“**岩”、“**”山林中的树木进行砍伐,2017年底龚某某雇请了王某某、张某二人砍伐树木。2019年12月31日,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竹***茶业毁坏林木蓄积为39.2 m³,其中防护林6.5 m³、用材林32.7 m³。
案发后,大竹***茶业积极补种小叶桢楠,2020年1月7日,大竹县森林公安局对补种情况进行勘查验收:认定大竹***茶业积极补种树木7008棵,树种为小叶桢楠。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大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承包范围内的山林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涉嫌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种小叶桢楠,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竹***茶业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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