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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住枣庄市山亭区****村302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兰陵县下村乡大炉村村民刘某某购买了种植于下村乡刘湖村村东的杨树一宗。刘某某欲将该宗杨树砍伐出售,因未能及时办理出采伐证,而找到岳某某帮忙。岳某某在未能帮助刘某某办理出采伐证的情况下,对刘某某谎称已经办理成功,只是未到兰陵县林业局领取。同年11月,刘某某将上述杨树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并对朱某某称岳某某已经帮忙办理了采伐证。同年11月28日,朱某某带领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到现场砍伐杨树。并现场约定由朱某某给刘某某400元的介绍费(刘某某称购买了上述杨树后是原价卖给朱某某的,所有索要介绍费),给岳某某500元的好处费(岳某某帮忙办理采伐证)。同年11月29日,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王某某被歪倒的树木砸死,朱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林业局鉴定,截止案发,朱某某等人共砍伐杨树38棵,材积16.5698立方米。

本院认为,朱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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