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旌德县****社区****号,曾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2年8月30日被旌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旌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旌德县**镇**社区**村**组张某某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暇对自家被征用的**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遂将该山场的林木交由其妹夫吕某某进行采伐和出售。但在两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内,吕某某均未采伐张某某户“**”山场的林木,吕某某于2019年10月将该山场的林木转卖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朱某某自认为该山场由安徽省旌德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带领4个工人于2019年10底至11月初,将张某某户“**”山场芜黄高速征用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全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立木蓄积11.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