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旌德县**镇**社区**村**组张某某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暇对自家被征用的**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遂将该山场的林木交由其妹夫吕某某进行采伐和出售。但在两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内,吕某某均未采伐张某某户“**”山场的林木,吕某某于2019年10月将该山场的林木转卖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朱某某自认为该山场由安徽省旌德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带领4个工人于2019年10底至11月初,将张某某户“**”山场芜黄高速征用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全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立木蓄积11.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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