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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8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合浦县**镇**村委**队的**(地名)处种植有2.6亩桉树。因需要钱购买肥料,2020年7月31日,朱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其自己种植在**处的桉树林木,在砍了一部分林木后,因其年老,逐雇请工人陈某某、庞某某帮其继续砍伐剩下的林木,直至将2.6亩案树砍伐完毕。

经鉴定,被滥伐桉树林木蓄积量16.9立方米。

2020年8月6日,朱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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