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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6 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隆盛城村隆盛城社武某某树地的116株杨树砍伐。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朱某某所砍伐116株杨树共计蓄积量16立方米,出材率等级为Ⅱ级,出材量为7.2立方米,砍伐总面积0 .0657 公顷,全部为非林业用地。2019 年8月23日,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某砍伐杨树116株,共计价值人民币4622 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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