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7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购买了**林场**林地的桉树进行采伐,2020年2月2日,朱某某雇请工人到该林地进行采伐,在采伐中超过采伐证批准范围砍伐桉树6.5亩,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47立方米。
2020年7月27日,朱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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