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3811971********,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省虎林市**局**派出所**,现住黑龙江虎林市**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崔某某。
本案由鸡西市鸡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由鸡西市鸡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19日、12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日、12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与2019年11月4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已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的一天12时许,郑某某为逼迫王某某偿还高利贷,纠集他人将王某某从其施工的工地强行带到虎林市虎林镇**酒店,声称还钱才能放人。期间,王某某亲属及郑某某爱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先后来到宾馆,朱某某对王某某亲属寒暄了几句,并说“以前都帮忙说好话,这次说不了”,对王某某说“我也帮不上忙,管不了他”,对郑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制止便离开了现场。随后郑某某等人拘禁王某某24小时,在王某某家属转账给郑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下才被放走。该起犯罪事实被虎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决。
2019年6月19日,朱某某被监察机关带至留置点。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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