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7〕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4********,汉族,高中,如东县**镇**卡口负责人,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雪红,南通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25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9日退回本院反渎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担任如东县**镇**卡口负责人期间,履行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如东县丰利镇三港卡口下海滩涂运输拖拉机、人员的管理和检查,防范证照不全车辆,未经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不具备下海作业资质的人员下海作业。2016年5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桑某甲值班期间,未对通过三港卡口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认真检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桑某乙所驾驶的滩涂运输拖拉机放行后,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锁闭卡口下海通道大门,且未对开启的大门予以监管,致使未经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不具备下海作业资格的人员顾某某,从未锁闭的三港卡口下海,并趁涨潮期间,出海帮助桑某乙、冯某某等人进行紫菜砟架作业。当日11时许,顾某某在解绷缆绳时,操作不当,被解开的绷缆绳从紫菜采摘浮筏上击落下海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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