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人没有且明知遵化市石门镇红星废品收购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戊售卖废化工桶等956个,重达14.34吨,张某己通过微信给朱某某转账人民币4014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