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9********,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经山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所售油条中铝含量807mg/kg,超出国家要求<100mg/kg,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朱某某主观上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