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0日撤回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4月份开始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商住楼**座**层**号的**凉茶店熬制凉茶后,为了提高凉茶药效谋取更大经济收入利益,在其熬制的“特效感冒茶”中添加含有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麻黄碱、扑尔敏成分的药物;在“化痰止咳茶”中添加含有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成分的药物;在“清热解毒茶”中添加含有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成分分的药物;在“特效降火茶”中添加含有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成分的药物。朱某某将添加上述药物的凉茶通过在**镇**商住楼**座**层**号**凉茶对外向不特定对象的群众进行出售,每瓶(300ml)凉茶售价6元,每天营业额约500元人民币。朱某某经营的**凉茶店于2018年8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凉茶进行抽样送检验,经广东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站对该凉茶店生产销售的“特效感冒茶”、“化痰止咳茶”、“清热解毒茶”、“清热解毒茶”等凉茶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检出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麻黄碱、扑尔敏成分。朱某某经营的**凉茶店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民警共同查获,执法人员在**凉茶店的厨房内起获醋酸尼松片1瓶、依托红雷素片一瓶、对乙酰氨基芬片2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盒、扑尔伪麻片19板,白色颗粒53袋等药物。以上药物已经送广东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正在出具当中。经讯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熬制凉茶后往凉茶添加违禁药物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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